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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李进与苏金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苏金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937号原告李进,男,汉族,1985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代理人李传东、李亚彬,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金环,男,回族,1969年4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进诉被告苏金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以致本案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的住所信息应当明确,本案中,原告李进虽提供有被告住所地信息,但本院通过邮��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被邮政部门退回,显示被告苏金环不在该地址实际居住,导致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故其起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进的起诉。受理费1776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国强审 判 员  贾国庆人民陪审员  姜西良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祥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