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4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桂林市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4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被执行人桂林市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桂林市环城南二路(瓦窑商品批发城内)。法定代表人周毅桂林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与桂林市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桂林市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申请,本案中止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先勇审判员 李 莉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瑞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