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122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赵德凤与莒县棋山镇茅埠社区夜珠泽村经济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凤,莒县棋山镇茅埠社区夜珠泽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1484号原告:赵德凤,女。被告:莒县棋山镇茅埠社区夜珠泽村经济合作社。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凤与被告莒县棋山镇茅埠社区夜珠泽村经济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德凤于2016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德凤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德凤负担。审 判 长  张新芬审 判 员  孙华稳人民陪审员  庄肃欣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娜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