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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姜国华与徐永军、朱苏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国华,徐永军,朱苏花,青岛鑫诺尔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884号申请执行���姜国华,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徐永军。被执行人朱苏花,城镇居民。被执行人青岛鑫诺尔投资有限公司。住平度市南京路学府花园232-1号。法定代表人徐永军,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国华与被执行人徐永军、朱苏花、青岛鑫诺尔投资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26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学亮审判员  卢爱林审判员  栾成杰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