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3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杨子秀与姜岫利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子秀,姜岫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3执278号申请执行人:杨子秀,女,汉族,高中文化,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姜岫利,女,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羁押于长白县看守所。申请执行人杨子秀与被执行人姜岫利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长民二初字第4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申请费20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以上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二初字第4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丰慧荣审 判 员 王春林代理审判员 高 琦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熊化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