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1执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付东治与牛根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东治,牛根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1389号申请执行人付东治,男,1965年10月29日。被执行人牛根上,男,1966年8月17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1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牛根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牛根上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牛根上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牛根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两千六百六十八元。审判长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占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