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4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宜昌市玖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标等与湖北美特普置业有限公司、吴绍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玖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标,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美特普置业有限公司,吴绍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4执异5号案外人孔繁繁。申请执行人宜昌市玖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春雪,该××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张标。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莹,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美特普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绍达,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吴绍达。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张标与吴绍达、湖北美特普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宜昌市玖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美特普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美特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一案中,先后三次查封了湖北美特普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红光港机厂旁“××山庄”项目7号楼产籍号为04-××××-××××-××××02号的房屋。现案外人孔繁繁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孔繁繁称,点军区法院以(2015)鄂点军民特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位于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红光港机厂旁“××山庄”项目7号楼产籍号为04-××××-××××-××××02号的房屋,之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047-1号执行裁定书、点军区人民法院以(2015)鄂点军执字第00059号执行裁定书先后轮侯查封了上述房屋。因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红光港机厂旁“××山庄”项目7号楼产籍号为04-××××-××××-××××02号的房屋已由其购买并实际占有使用,房款付清,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本院查明,2014年8月13日,案外人孔繁繁购买湖北美特普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红光港机厂旁“××山庄”项目7号楼产籍号为04-×××��-××××-××××02号的房屋(合同编号0××××67),双方办理了网签手续,并足额交纳了购房款。同时查明,2015年1月16日,根据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5)鄂点军民特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2015)鄂点军执字第000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红光港机厂旁“××山庄”项目7号楼产籍号为04-××××-××××-××××02号的房屋采取的查封措施。2015年1月23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张标与吴绍达、湖北美特普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047-1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上述房屋采取了轮候查封措施。2016年1月22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04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指定由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行。2015年9月10日,点军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宜昌玖佳���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美特普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5)鄂点军执字第00059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再次轮候查封了上述房屋。本院认为,我院作出的(2015)鄂点军民特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2015)鄂点军执字第000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鄂点军执字第00059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047-1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查封和轮候查封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红光港机厂旁“××山庄”项目7号楼产籍号为04-××××-××××-××××02号的房屋之前,该房屋已出售给案外人孔繁繁,孔繁繁已与湖北美特普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网签合同,并足额交纳了房款,故案外人孔繁繁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红光港机厂旁“××山庄”项目7号楼产籍号为04-××××-××××-××××02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红军审 判 员 王兴林审 判 员 李志广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