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付学良与张书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学良,张书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534号申请执行人付学良,男,1964年1月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张书国,男,1975年7月2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学良与被执行人张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44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永亭审判员 窦在强审判员 刘忠华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玮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