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执字第001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安徽博文典当有限公司与杨春木、姜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博文典当有限公司,杨春木,姜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中执字第00180-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博文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代劲,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梅卫民,安徽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春木,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周宁县,现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姜勇,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民二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8日公告向被执行人杨春木、姜勇送达执行通知并限期履行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宿中民二初字第00075号民事裁定书,轮候查封杨春木名下苏C×××××奔驰S600轿车一辆。根据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协助查封相关登记信息,该车辆在先查封期限至2015年6月3日届满,本案轮候查封在上述查封期限届满时自动生效。现本院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杨春木名下苏C×××××奔驰S600轿车;二、续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续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荣生审判员 孙中东审判员 任鹏飞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宁昌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