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陈秀永与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永,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718号申请执行人陈秀永,男,。被执行人潘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秀永与被执行人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抚养费4800元及利息给陈燕妮(陈秀永女儿,2010年9月16日出生)、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贵民一终字第33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满芝审 判 员 杨礼添代理审判员 薛寒非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德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