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91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王相金与吴林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相金,吴林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877号原告王相金。委托代理人马庆法,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林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驻济宁市河路5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相金与被告吴林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相金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伤需进行伤残等级等鉴定为由,要求本案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