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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民初3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仲崇亚、仲丽敏等与王心英、王咸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崇亚,仲丽敏,魏雪冰,仲宸萱,王心英,王咸雷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3373号原告:仲崇亚,居民。原告:仲丽敏,居民。原告:魏雪冰,居民。原告:仲宸萱,居民。法定代理人:魏雪冰,居民。被告:王心英,郓城县王心英诊所负责人。被告:王咸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崇亚、仲丽敏、魏雪冰、仲宸萱与被告王心英、王咸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仲崇亚、仲丽敏、魏雪冰、仲宸萱于2016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仲崇亚、仲丽敏、魏雪冰、仲宸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崇亚、仲丽敏、魏雪冰、仲宸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仲崇亚、仲丽敏、魏雪冰、仲宸萱负担。审判员  李虹美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