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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22民初2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方守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守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22民初2311号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红果经济开发区胜境大道轩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214700993W。法定代表人:周正,系该社理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戴功显,男,1990年5月16日生,住贵州省盘县。被告方守欢,男,1980年3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方守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余方竹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方守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77元,由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余方竹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尤克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