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4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黄红与桂林市鑫隆广场游乐园、贺秋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红,桂林市鑫隆广场游乐园,贺秋震,黄裘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4执230号申请执行人黄红,女,1974年8月10日出生,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桂林市鑫隆广场游乐园,地址桂林市象山区瓦窑路**号鑫隆置业广场*楼北面。法定代表人贺秋震。被执行人贺秋震。第三人黄裘雄,地址。黄红与桂林市鑫隆广场游乐园、贺秋震、第三人黄裘雄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桂林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4)56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4)56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莉审判员 刘先勇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瑞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