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高拥波与刘艳林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拥波,刘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80号申请执行人高拥波。被执行人刘艳林,无固定职业。本院执行的高拥波与刘艳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102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艳林应向高拥波偿还借款人民币4万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0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高拥波与被执行人刘艳林双方已私下兑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10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 兴 宇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庄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