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刑更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胡海山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1018号罪犯胡海山,小学,捕前职业农民。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博刑初字第392号刑事判决,以胡海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2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止。2012年11月29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1月31日获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5月22日止。平南监狱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平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胡海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1分奖励分)。2014年11月至2016年2月,累计奖励分97.7分,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平南监狱提请对罪犯胡海山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胡海山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平南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一年的建议,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以及财产刑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海山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6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继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