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亚玉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金鑫农民新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飞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亚玉,吉林市金鑫农民新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飞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孙亚玉,女,1956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吉林市金鑫农民新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尹在焕,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飞峙,男,1965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孙亚玉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金鑫农民新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飞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轮候查封了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47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昊& # xB;审 判 员 马琳琳审 判 员 李 玉 民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田 家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