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孙克强与孙振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克强,孙振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2010号原告孙克强,;。委托代理人张成柱、李秋艳。被告孙振原,;。委托代理人张长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克强与被告孙振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克强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保全费1440元,共计34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宏代理审判员 王 千人民陪审员 唐步萍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秦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