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8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春凤与被告南京市高淳区凡昀服装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凤,南京市高淳区凡昀服装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8民初696号原告王春凤,女,1985年3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史元元,江苏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高淳区凡昀服装厂,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东风村。经营者孔凡昀。原告王春凤诉被告南京市高淳区凡昀服装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给付劳动报酬8240元。本院于2016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周忠强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春凤的委托代理人史元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京市高淳区凡昀服装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期间,原告为被告提供服装加工等劳务,被告共欠原告劳动报酬8240元未付。后经原告催讨未果,引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南京市高淳区凡昀服装厂给付王春凤劳动报酬824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南京市高淳区凡昀服装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忠强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