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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4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天虹物流有限公司与姜兴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天虹物流有限公司,姜兴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4执84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天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法定代表人徐卫平。被执行人姜兴美。申请人浙江天虹物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丽松商初字第00316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姜兴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截止2016年5月2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5万元及利息。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124执8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伟平审判员  周景根审判员  吴子长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美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