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2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瑞娜与被执行人宋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娜,宋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22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张瑞娜,住所地东辽县。被执行人:宋玉平,住所地东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瑞娜与被执行人宋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10,850元,未执行10,85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10,8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辽民小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张北松审判员 鞠家杰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宪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