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二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岳绍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金初字第19号原告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乡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何新奇,主任。委托代理人席顺国、张勤,均系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绍保,男,195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建强,系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岳绍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梁晓明审 判 员 邢作永人民陪审员 文 伟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