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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3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钟德胜与汤兴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德胜,汤兴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3667号原告钟德胜,男,汉族,1970年12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汤兴萍,女,汉族,1966年4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本院审理原告钟德胜诉被告汤兴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钟德胜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德胜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德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44元,减半收取11022元,由钟德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梅诗雪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平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