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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刘震与青岛金坤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震,青岛金坤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2号申请执行人刘震。被执行人青岛金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东段。法定代表人侯太臣,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震与被执行人青岛金坤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震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37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费11413元,由被执行人青岛金坤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建明审判员  车延新审判员  王坚军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洪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