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于国亮罚金刑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990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于国亮犯盗窃罪,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6)吉0702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人于国亮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该案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25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缴纳全部款项,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吉0702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中的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世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