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3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林业局与韩玉成行政审查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林业局,韩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3执253号申请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姜思华,系局长。委托代理人:韩魁,系该局稽查大队科员。被执行人:韩玉成,男,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林业局与被执行人韩玉成行政审查纠纷执行一案,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6)吉0623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执行人将擅自开垦在龙泉镇施业区28林班65小班的0.63亩林地的恢复原状。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623行审1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丰慧荣审 判 员 王春林代理审判员 高 琦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熊化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