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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02执1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韦某甲与黄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甲,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1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韦某甲。法定代理人韦某乙。被执行人黄某(系韦某甲父亲)。申请执行人韦某甲与被执行人黄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1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韦某甲已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121号。截止执行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11758元,承担案件执行费76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黄某在XXXX运输有限公司2015年度绩效奖金10000元,扣划被执行人黄某在中国银行XXX市XXX路支行62×××20账户存款1884元(含执行费)支付申请执行人。现案件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02执121号案的执行。审 判 长  韦汉吉审 判 员  黎林波代理审判员  蒙万谋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玉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