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02执1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韦某甲与黄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甲,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1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韦某甲。法定代理人韦某乙。被执行人黄某(系韦某甲父亲)。申请执行人韦某甲与被执行人黄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1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韦某甲已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121号。截止执行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11758元,承担案件执行费76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黄某在XXXX运输有限公司2015年度绩效奖金10000元,扣划被执行人黄某在中国银行XXX市XXX路支行62×××20账户存款1884元(含执行费)支付申请执行人。现案件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02执121号案的执行。审 判 长 韦汉吉审 判 员 黎林波代理审判员 蒙万谋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玉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