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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4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苏鹏与朱继林、莫香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鹏,朱继林,莫香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4执333号申请执行人苏鹏。被执行人朱继林。被执行人莫香元。苏鹏与朱继林、莫香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继林、莫香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苏鹏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朱继林、莫香元支付借款本金119500元,利息10584元,迟延履行利息3143元,执行费1851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继林、莫香元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朱继林、莫香元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并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朱继林、莫香元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苏鹏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朱继林、莫香元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苏鹏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 凯审判员 龙 韧审判员 高 璐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