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执异20号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蒲城县残联龙源造纸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全付,蒲城县残联龙源造纸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异20号案外人蒋安仓,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龙阳镇龙阳村*组,农民。委托代理人崔孝章,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李全付,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上蔡县党店镇月村**号。委托代理人张飞,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蒲城县残联龙源造纸厂。驻所地龙阳镇。法定代表人张松民,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李全付申请执行蒲城县残联龙源造纸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蒋安仓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蒋安仓称,2015年2月26日我与蒲城县残联龙源造纸厂签订了造纸厂租赁合同,以租金偿还债务,租赁期限从2015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1日。租赁期间生产的所有产品都属我所有。2015年6月11日蒲城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李全付申请执行蒲城县残联龙源造纸厂案件过程中,扣押、查封了我的179卷瓦楞纸,请求蒲城县人民法院立即对这批瓦楞纸解除扣押、查封措施。申请执行人李全付辩称,案外人蒋安仓与被执行人蒲城县残联龙源造纸厂签订的租赁合同签订日期与生效日期不一致;月租金35万元与该厂财产价值1000万元不匹配;蒋安仓与张松民存在亲属关系,他们之间的租赁合同存在恶意串通的嫌疑,因此,他们之间的租赁合同不成立,请求驳回案外人蒋安仓的执行异议申请。本院查明,案外人蒋安仓与蒲城县残联龙源造纸厂于2015年2月26日签订了蒲城县残联龙源造纸厂租赁合同,期限自2015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1日,租金用欠款355万元逐年扣除35.5万元,租赁期间蒋安仓生产的产品购进的原材料及经营收益归蒋安仓所有,蒲城县残联龙源造纸厂无权支配。2015年6月11日,蒲城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李全付等20余人申请执行蒲城县残联龙源造纸厂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查封了该厂内的179卷瓦楞纸。案外人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租赁合同、欠款票据、查封清单。申请执行人李全付没有提供证据。本院认为,案外人蒋安仓与蒲城县残联龙源造纸厂签订的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自双方签名时生效。申请执行人李全付辩称的蒋安仓与张松民之间存在亲属关系,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存在恶意串通嫌疑而不成立,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案外人蒋安仓的执行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案外人蒋安仓所提异议成立,中止对蒋安仓的179卷瓦楞纸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王成海审 判 员 梁润恒人民陪审员 任 君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保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