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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与纪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纪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6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住所地灌南县。负责人王小洁,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卢庆尧,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纪卫东。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与被执行人纪卫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海商初字第012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予以落实,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及机动车等财产状况穷尽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同意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商初字第0126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雷书生执行员  苏 亮执行员  宋 剑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