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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1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彩霞与白保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彩霞,白保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050号申请执行人王彩霞,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白保玉,无固定职业。本院执行的王彩霞与白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230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白保玉应向申请执行人王彩霞偿还借款1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70元。本案的申请执行费1150元由被执行人白保玉负担。本院依法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王彩霞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十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0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尤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