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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孙海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林,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556号申请执行人孙海林,个体。被执行人李刚,个体。本院在执行孙海林申请执行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临民初字第185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18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枫执行员 高永平执行员 王永刚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宁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