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执民字第3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东支行、楼建芳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东支行,楼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38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东支行被执行人楼建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杭钱证执字第9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楼建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楼建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楼建芳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楼建芳(证件号码:)在中信银行省分行的62×××39的存款人民币38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丹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霰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