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2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杰与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杰,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2执62号申请执行人:刘杰。被执行人: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杰与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靖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民二初字第5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靖宇县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民二初字第511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振生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