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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楚国炜与宋树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国炜,宋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22执287号申请执行人:楚国炜,男。被执行人:宋树生,男,。申请执行人楚国炜与被执行人宋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莒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莒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标的款40万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于2016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执行传票,限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现在查封财产正在处理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也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及报告财产令,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查询银行也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使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莒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太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