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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1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青岛平和担保有限公司与綦琨、綦家春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平和担保有限公司,綦琨,綦家春,王红霞,杨洪旬,谭秀香,王志文,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146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平和担保有限公司,地址:平度市红旗路23号的鼎峰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陶煦,总经理。被执行人綦琨,居民。被执行人綦家春,居民。被执行人王红霞,居民。被执行人杨洪旬,居民。被执行人谭秀香,居民。被执行人王志文,居民。被执行人李燕,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平和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綦琨、李燕、宋雪梅、谭秀香、王志文、杨洪旬、綦家春、王红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16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学亮审判员  卢爱林审判员  栾成杰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