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40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房南夫、杨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南夫,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0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吴政,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房南夫。被执行人:杨军。本院执行的(2014)甬慈商初字第224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南夫、杨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房南夫、杨军尚欠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借款25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7500元、执行费302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杨军名下的财产难以处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0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王 治 军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