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刑更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5-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覃裕仁强奸、猥亵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898号罪犯覃裕仁,个体户,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流市。非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8日以(2013)北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覃裕仁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2013年6月3日送平南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平南监狱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平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覃裕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9月至2016年2月,累计奖励分91.7分。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经审理查明,平南监狱提请对罪犯覃裕仁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覃裕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于平南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裕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继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