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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5-2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黄旻翔爆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旻翔

案由

爆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819号罪犯黄旻翔,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中专毕业,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9日作出(2003)一中刑初字第5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旻翔犯爆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1858.56元。宣判后,被告人黄旻翔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3年6月2日作出(2003)高刑终字第30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旻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1年9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13年12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1年4月2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黄旻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旻翔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三年十月至二0一六年二月累计达标分二十二点六分。二0一三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0一四年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二0一五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仅缴交附带民事赔偿款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黄旻翔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综合考虑该犯财产刑履行情况、犯罪具体情节等因素,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旻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梦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