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91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吕金星申请执行刘双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金星,刘双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91执20号申请执行人吕金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执行人刘双全。吕金星诉刘双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包开民二初字第3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金星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5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87167元(含申请执行费2668元),未执行标的184499元。2016年5月6日经申请执行人吕金星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291执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双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吕金星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少东代理审判员 陈树乾代理审判员 史 磊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