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02执2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光瑞与蔡新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瑞,蔡新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2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光瑞。被执行人蔡新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光瑞与被执行人蔡新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蔡新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芝民社二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小妮审判员  张春梅审判员  毕昌范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苏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