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世捍与被执行人林其荣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世捍,林其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301号申请执行人肖世捍,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林其荣,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肖世捍与被执行人林其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5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世捍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6万元和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林其荣在德化县第三中学有工资收入,本院(2015)德执字第2499号执行案件已作出裁定予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5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礼源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