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回执字第002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奶事业部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蒙特牛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奶事业部,内蒙古蒙特牛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回执字第00206-2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奶事业部,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金山大道1号。负责人田杰,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内蒙古蒙特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呼准公路58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巴图,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奶事业部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蒙特牛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内蒙古蒙特牛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回商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持本裁定书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云审 判 员 张朝民代理审判员 徐海峰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卯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