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31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曾凤华与洪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凤华,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1执283号申请执行人曾凤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洪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凤华与被执行人洪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惠鸣审 判 员 张翊诚代理审判员 李晏徵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