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3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广州绿能电气有限公司与武汉华源中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绿能电气有限公司,武汉华源中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3民初226号原告:广州绿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朱村街横塑村康庄路22号。法定代表人:龚文鹏,总经理。被告:武汉华源中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法定代表人:祝俊,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绿能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华源中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绿能电气有限公司向以与被告武汉华源中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绿能电气有限公司已与被告武汉华源中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庭外和解,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绿能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28元,减半收取4464元,由原告广州绿能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海元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人民陪审员 肖有武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