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李平与中方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中方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李平,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中方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中方县。法定代表人毛新国,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平与被执行人中方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怀中民三终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平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平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和线索。经查,被执行人中方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3)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程林桂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锡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