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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执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忠亮与王伟、李树军、葛晓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亮,王伟,李树军,葛晓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1016号申请执行人刘忠亮,男,1968年2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永吉县岔路河镇东高家村十社。被执行人王伟,男,1979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额穆镇额穆村一组。被执行人李树军,男,1976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额穆镇额穆村一组。被执行人葛晓刚,男,1976年3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汪清县南山街道六委七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忠亮与被执行人王伟、李树军、葛晓刚承揽合同纠纷(2014)敦民初字第293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树军在银行存款21036元。另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敦民初字第29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清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