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32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赤城县晓岗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城县晓岗种植专业合作社,李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2民初550号原告赤城县晓岗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赤城县龙关镇三街村。法定代表人陈晓岗。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城县晓岗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城县晓岗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赤城县晓岗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郭金元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汤 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