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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宋留生与曹金仓、陈彦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留生,曹金仓,陈彦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376号申请执行人宋留生,男,1973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曹金仓,男,1991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彦娜,女,1991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宋留生申请执行曹金仓、陈彦娜合同一案,依据本院(2013)卢民三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224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郭新波审判员 段宇飞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卫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