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81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5-2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杨远芳与邱祖华、邱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远芳,邱祖华,邱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81执37号申请执行人杨远芳,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洪江市。被执行人邱祖华,男,195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职工,住洪江市。被执行人邱文,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职工,住洪江市。申请执行人杨远芳与被执行人邱祖华、邱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洪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邱祖华、邱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邱祖华、邱文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76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划拨了被执行人邱祖华、邱文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洪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到期债权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程林桂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锡勇 来源: